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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船自沉事故

发布时间:2010-06-10 访问次数: 字体:【

一、事故经过及损失

  赵某,61岁,男,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何某,女,58岁,赵某之妻,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两人均系江苏省高邮市人,自有小型内河运输船1艘,无国籍证书、无船舶检验证书、无任何船舶标识,载货量约100吨。

  20072月28,高港长江江面东南风6-7级,赵某2人驾驶“三无”船舶在长江江南侧扬中夹江内装载水砂140吨后,在未采取封舱等防浪措施的情况下,驶往江北江都嘶马河口。该船驶入江中心后,整个船身置于横浪之中,江浪上船。两人虽极力向江中抛砂,仍不能抵消江浪灌舱。至临近北岸时,该船因货舱进水太多,剩余浮力不足沉没。

  事故造成该船沉没全损,赵某落水失踪(推定死亡)。

二、事故原因

  该船未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未配备合格的船员,超载运输;赵某对恶劣的江况缺乏足够的戒备,未采取封仓等有效防抗措施,冒险航行;航行中操作不当,将本船置于横浪之中,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教训及安全管理建议

  这是一起典型的“三无”船舶超载自沉事故。“三无”船舶是指未经船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造、改装或购买的无有效船名号、船舶证件和船籍港的船舶。“三无”船舶因不具备航行作业的资格,技术状况差,操作人员多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不懂得航行规则,扰乱正常的航行秩序,危及船舶航行安全和在船人员生命安全,被成为水上安全的“毒瘤”。“三无”船舶历来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各地多次组织打击活动,但由于营运成本低,仍有不少“三无”船舶从事人员运输、货物运输、打捞作业等,严重威胁水上交通安全,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1)加大源头管理,取缔非法造船企业和加工点。

  (2)组织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三无”船舶的基本情况,对现有船舶自身条件符合办理登记手续的,主动办理合法手续,纳入依法管理范围。对于不能保证安全,不符合标准的船舶,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给予适当的拆解补助。

  (3)对屡次劝说不听,对抗执法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整治,坚决予以取缔,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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