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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名称申请流程

发布时间:2011-01-14 访问次数: 字体:【

船名申请

  实施机关:泰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申请主体: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

  申请方式:可以到船舶登记机关提交也可以通过网络提交(但是使用《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相关的名称时,应当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使用以下名称时)。

  ①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②与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③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

  ④与政府公务船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⑤申请人户籍地以外的省、市简称加船舶种类组成的。

  (3)船舶名称变更:申请变更船舶名称,船舶名称变更的书面理由,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需提交船舶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

  新的船舶名称经核定后,申请人应当在与船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交通专业报纸上连续公告3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自船舶名称变更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30日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可以持公告原件以及有关申请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办结期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表格:见附件。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申请书流水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为船舶识别号为CN            的船舶申请核定使用以下船舶名称(由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其中的壹个)。

序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汉语拼音或英文船名)

1

2

3

4

申请人填写

申请类别:1.船舶试航□             2.新建船舶□        3.新登记船舶□

4.所有权转移后使用新名称□   5.所有权转移后使用原名称□   6.变更名称□

原船舶名称:(适用于第456种情况)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网络申请

申请人身份:□船舶定造人□船舶建造人□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提交申请材料: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

              船舶名称变更的原因说明                              

  申请人申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材料内容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负责。在所有权转移后继续使用原船舶名称的情况下,申请人保证原船舶所有人未禁止使用该船舶名称。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年月日

登记机关填写

  准予核定船舶名称。

  不准予核定船舶名称。原因:。

  核定人:                   .                                  

  年月日

注:1.申请书流水号编码规则:前4位是登记机关代码,第5-8位是年份,后5位是流水号;

2.申请核定使用的中英文名称请按优先次序排列;

3.新登记船舶是指从国外进口或光租、以前未办理登记手续或由渔业、军事、体育运动船转为运输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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